重组家庭的财产归谁所有
一、重组家庭的财产归谁所有
再婚家庭的财产分配问题颇为复杂,须依具体情形予以判定。通常而言,倘若财产源于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,原则上应属夫妻共同所有。然而若财产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,诸如婚前由个人所购得的房屋、车辆等等,此类财产依旧归属于个人所有。至于夫妻关于财产归属能否形成书面协议,便按协议条款办理。举例来说,依照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以下各类财产,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,并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及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与投资所产生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,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述之例外情况;
(五)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二、重组家庭的遗产如何分配比例
在当代社会中,重组家庭涉及到遗产分配问题往往比较复杂,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多个方面的情况。首要的前提是,若被继承人有合法准确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,则其遗产分配应该根据遗嘱中的相关条款执行。如果无遗嘱留下,则必须遵循法定继承程序来处理。在重组家庭的背景下,当其中一方配偶离世之后,其遗留下来的财产首先应该由其配偶、子女(包括与前任配偶的孩子及与现行配偶的孩子)以及已故一方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地进行分配。然而,如果存在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在遗产分配过程中,他们有权获得更多份额;反之,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,在遗产分配时,他们可能无法得到任何财产或者只能得到较少的份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
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三、重组家庭的继承权问题怎么解决
重组家庭中,遗产继承权依据法律处理。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。未建立扶养关系则无必然继承权。夫妻一方亡故后,再婚配偶有权处置继承财产,他人无权干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
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再婚家庭财产分配复杂,需具体情况判断。婚姻期间所得原则上为共同财产,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。双方可书面协议财产归属。据《民法典》,婚姻期间以下财产为共同财产: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生产、经营、投资收益;知识产权收益;继承或受赠财产(除特定情况);其他共同财产。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同等处置权。